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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管理示范项目三期的合同公告-11N00243025820241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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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 2024-12-25 643.14KB 关联招标: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管理示范项目三期的合同公告-11N00243025820241801
内容简介

1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管理示范项目三期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0258202418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乙方: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宇(男)地址:山东中路1号西11楼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C122室邮政编码:200001邮政编码:201114电话:33134800-21182电话:021-62987595传真:传真:021-62987595联系人:吴健英联系人:张红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合同名称: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管理示范项目三期。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系统项目集成设计、2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3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4.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31610)元,(大写:贰佰肆拾叁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整)。与交付的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本项目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其中8个月内完成以上开发工作内容,项目上线后试运行期1个月。6.交付地点:按采购人要求。7.交付状态:安装、调试、初步经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交付。8.免费质保期:应提供三年的软件免费升级维护和三年相关设备的硬件维保。其他内容质量保证期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整体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乙方所交付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2乙方所交付的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2.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甲方使用该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交付、领受与验收3.1甲方应依据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4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2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3.3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3.4甲方在本项目领受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乙双方将重复32、34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3.5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3.6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7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8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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