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长江口二号沉船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项目-船体支撑加固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2056820244406委托方(甲方):上海博物馆受托方(乙方):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签订时间:2024-12-112委托方(甲方):上海博物馆纳税人识别号:12310000425020568C法定代表人:褚晓波联系方式:021-63723500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1号受托方(乙方):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李泽为(男)联系方式:戴青021-65437426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4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委托乙提供长江口二号古船船体支撑加固及相关服务内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古船船体支撑加固拟在长江口二号古船遗址南部T1、T2、T3、T4探方试掘,每个探方规格为的5×62米,下挖深度3米。为了保护长江口二号古船的原生性和完整性,考古发掘过程中需要对试挖掘部分古船船体进行支撑加固保护,支撑体系主要利用船体内外侧的刚性支撑,达到发掘过程中保持船体姿态不变的目的,具体的支撑加固服务内容如下:(1)根据考古发掘环境特性,选用符合防腐要求的材料;(2)根据考古发掘的特点,支撑加固体系满足古船试挖掘部分的稳定支撑,针对过程工况进行计算分析,保证发掘过程中的船体结构稳定性;(3)船体支撑加固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制作、运输、安装。(4)考虑作业人员上下、原生遗址和文物运输安全方便。12古船及支撑监测为了保护长江口二号古船发掘及支撑过程的安全,需要对试挖掘部分古船及支撑进行监测,监测服务要求如下:(1)对试挖掘部分古船及支撑加固监测的目的在于保障发掘过程中古船及支撑加固的安全与稳定。(2)监测内容包括:①试挖掘部分古船及支撑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监测。3②试挖掘部分古船及支撑结构的变形情况进行监测。(3)根据古船实际发掘情况,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方案,进行试挖掘部分古船及支撑加固实时监测。监测系统具备数据分析、展示和风险预警等功能。13视频监控为了全程、实时掌握古船试掘项目船坞整体运作、局部文物发掘、运输和人员流动等情况,需要进行视频监控,监控服务内容如下:根据古船发掘方案和现场条件,合理布设监控摄像头和监控系统,监控挖掘期间古船整体运作、文物发掘、运输和人员流动等情况,实现古船发掘智能、安全、高效的监控和管理。二、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的起止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0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三、验收标准甲方会在项目执行期间及结束后按以下标准对乙方服务进行核查和验收。1服务期间核查:乙方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古船支撑加固、监测及视频监控工作。2服务结束验收:乙方按要求完成古船支撑加固、监测及监控工作;乙方出具最终支撑数值计算报告1份、项目完工报告1份。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元整(¥:11900000元),此价款为本合同约定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含税价款。2.上述费用仅限于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并要求甲方增加费用。3.付款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30%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完成合同任务古船支撑加固、监测及监控进度及数量的一半(具体包括:完成T1~T4探方一半的支撑加固工作,完成对应的监测传感器的布设;完成一半的视频监控工作。),并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已完质量合格的合同价30%支付进度款;第三笔付款:支撑加固工程、监测及监控工作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按已完质量合格的合同价20%支付进度款;4第四笔付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通过项目审价后,支付至审价结算造价的97%;第五笔付款:待本项目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决算金额的100%。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上海博物馆纳税人识别号:12310000425020568C5乙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为:公司名称: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长阳支行账号:2*002五、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者取得的对方的任何资料或者信息,均视为对方的内部信息、学术秘密或商业秘密,非事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给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该条款内容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五、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同时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并返还所有属于甲方的项目资料、物品等,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所有责任总额以本合同总金额为限。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甲乙双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终止。七、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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